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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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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  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(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)的通知X人社部发〔2021〕39号),持续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,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 养规模,现就在我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实施范围和对象

(一)适用范围。

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 他用人单位(含养老、幼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).优先支持我省"双十”战略性产业集群和"粤菜师傅""广东技工""南粤家 "等重点工程领域企业及用人单位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。

(二)培养对象。

学徒包括与本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术技能岗位 职工、与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家政服 务人员。集团性企业可组织与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(广东省内) 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学徒培训。学徒参保地或就业所在地应 在本省,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。

(三)培训范围。

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(工种)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 业分类大典》中的技能类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 业。所培训职业(工种)原则上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 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,或者有省公布的培训课程标准;尚无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、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或职业培训课程标准,可由企业、培训机构、行业协会等开发培训课程标准或培训 评价规范,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培训课程 标委会或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。

(四)试点拓展学徒培训范围。

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新型学徒制服务产业和促进就业的作 ,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,高质量培养技能 人才,在集团性企业、大型企业、上市公司、被认定为产教融合 型企业(以下简称"试点企业")开展毕业年度学生学徒制培训 试点(以下简称"学生学徒制").鼓励试点企业面向技术技能 岗位培养学生学徒,将与本企业签订实习协议(包括跟岗实习和 顶岗实习)和就业协议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(含技工院校) 毕业年度在企技术技能岗位实习学生纳入学徒培训范围。试点企 业由省市共同遴选确定,遴选办法另行制定。建立学生学徒制培 训试点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。支持三项工程人才培养与评价联盟 开展学生学徒制培训。

二、培养模式和内容

(一)培养模式。

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,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职责由 所在企业承担。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,培 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、技工院校、公共实训基地、职业培训机构、 企业培训中心等,大型企业、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可自主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"师带徒"方式,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 培养工作。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、技能提升意愿, 采用举办培训班、集训班等形式,按照"一班一方案"开展学徒 培训。对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中小微企业,或者单个企业培训人 数无法独立开班(一般少于30人)的,可由地方工商联或所属商 会、行业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协调联合培训机构 合作开展培训。对出现因职工离职无法独立开班的可合班教学。 企业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,明确培训方式、内容、期限、 费用、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。企业自主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展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,应签订培训委托书,明确培训方式、内容、 期限等。

(二)培养目标。

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、高级工及技师、 高级技师为主。学徒培养期限一般为1-2年,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。对于尚无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新职业,支持和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,根据职业定义和描述,研究制定培训  标准和大纲,开发培训课程,开展新职业培训,培育新职业人才。

(三)培训内容和形式。

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主要包括操作技能、专业知识、职 业素养、安全生产规范、工匠精神等。培训课程应包括操作技能 课程、专业基础课程和通用职业素质课程,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260学时(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),具体培训内容、学 时数量由企业、培训机构根据职业(工种)差异自行确定。操作 技能课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60%,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 计入操作技能课程学时,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 算。企业、培训机构应加大生产岗位技能、数字技能、安全生产 技能和职业道德、职业素养、工匠精神、质量意识、法律常识、 创业创新、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力度。

企业和培训机构可采取“集中+分散"、"培训+训练"等相 结合的方式开展学徒培训。支持培训机构采取"送教上门”等形 式开展培训,保障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,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 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。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应用"互联网+"、 APP、职业培训包等模式。支持企业、培训机构建设线上职业培 训平台,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所使用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,  应具备学员实名注册、签到、学习、测试的功能,且学习过程可 记录、可统计、可查询、可追溯。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多于总学 时数50%。

(四)培养主体职责和要求。

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的方式。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、 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,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实 操训练,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,使之 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,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。

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,明确培训目标、培训内容与期 限、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。同一批次同类职业(工种)可签订集 体培养协议。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,自觉履行义务,接受导师指 ,学习提高技能,完成培养任务。

三、实施程序

(一)制定年度计划。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年 度资金预算安排和省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,制定学徒制年度计划 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,防止出现资金支付风险。

(二)企业申报。 企业新型学徒制应至少在开展培训前15 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集团性企业对所 属企业学徒开展集中性培训的,原则上由各下属企业向其所在地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;对下属企业与集团总部在同一地级 市的,可由集团总部一起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

企业进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,应登录"广东省职业技能提 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系统”一"学徒培训备案"填报信息并提交 相关备案材料。所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: 企业信息(含企业基本 情况、企业培训体系建设情况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)、培 训信息(如涉及培训机构,则含培训机构基本情况、培训职业和目标、培训期、培训学时等)、培训师资信息(企业导师信息, 如涉及培训机构则包含培训机构教师姓名、职业资格、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等)、培训人员信息(含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性别、  年龄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、培训职业、等级、期限等培训计划、 在岗情况等).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: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 或方案、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或集体培养协议、企业与培 训机构(培训中心)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委托书、企业已与学徒签 订的劳动合同的承诺书(学生学徒制培训试点企业应提供企业与 学生学徒、学生所在院校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)等。 对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开展培训的学徒培 训项目,应在培训前一并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系统进 行备案。

(三)审核备案。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要落实优 先支持政策,学徒制培养岗位必须是技能岗位,聚焦技能人才培 养。在受理企业备案材料后,可采取随申随审或集中审核的方式, 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备案。其中随申随审应于10个工作日  内完成材料审核,集中审核备案的原则上每季度应审核备案一次。 对符合条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,应列入本年度学徒培训计 ,并及时公布。各地备案情况逐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。

(四)实施培训。 企业和培训机构双方按照培养计划以及合 作培养协议约定,对学徒进行培养。企业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 展新型学徒制的,可以自主开展培养。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 ,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财政部门申请预支不超过50%的补贴资金,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 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。企业申请预支补贴,应登录"广 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系统"一"学徒培训预支补 贴申请”模块,填报开班情况、预支金额等信息,提交每班次1 (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0分钟,涉密企业除外)培训视频资料(或 提供光盘、视频保存路径等).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徒培训 台账,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培训情况,按照要求保留相关培训视频 资料。若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,应及时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。

(五)考核评价。学徒完成所有培训学时或者满足考核评价 条件时,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评价考核。对于国家、行业已颁布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职业(工种),由符合 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评价,评价合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 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。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、行业企业评 价规范的培训项目,由企校根据已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 联合对学徒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的,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 书。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评价。

(六)申领补贴。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,应 于培训期满1年内,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 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剩余资金。企业应登录"广东省职业技 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系统”"一"学徒培训补贴申领”模块,填报信息并提交材料。填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信息、合格人 数、申领补贴金额、合格学徒花名册(含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 码、联系方式和证书编号、类型、等级等)等,提交材料包括培 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(委托不具备独立 法人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学徒培训项目除外)、每班次不少于 9次(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分钟,涉密企业除外)的培训视频资 (或提供光盘、视频保存路径)等;学生学徒制试点企业还应

提供与学生学徒在本企业培训就业后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 (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).

(七)补贴审核拨付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审 核同意后,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; 已预支培训补贴资金的,按实际应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后支付 剩余资金。对应补贴金额低于预支补贴资金的,要收回差额。

四、健全激励机制

(一)健全企业保障机制。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,企业应当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,且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 工资标准。学生学徒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及其工作量、工作强度、工作时间等,由企业支付实习津贴或实习报酬。企业按照与培训 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,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,所需 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养内容、层次 和培养成本,与企业协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。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,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,津贴由企业承 担。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、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,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,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。企业申领 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,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主开支 使用。

(二)完善培训补贴政策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 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学徒制培训补贴,补 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。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(工种)等级、紧缺程度情况确定。学徒获得职业资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、培训合格证书的, 按照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5000元-8500元给予企业学徒培训补贴(具体标准见附件1).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(不超过备 案期限)计算。补贴标准结合经济发展、培训成本、物价指数等 情况每2-3年调整一次。对按规定列入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的紧缺 急需职业(工种)目录且培训级别在高级工及以上的培训项目,  可在学徒培训同等档次基础上最高上浮30%。考核不合格的不予 以补贴。同职业(工种)、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 技能提升补贴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,参训学徒个人不 得依据学徒制获得的证书再领取技能提升补贴、技能晋升培训补 贴。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,符合 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。

(三)建立企业、培训机构奖励激励机制。 充分发挥中华技 能大奖获得者、全国技术能手、劳动模范、大国工匠、南粤技术 能手、南粤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,充分利用技能大师工作 室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,鼓励"名 师带高徒""师徒结对子",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。鼓励企 业建立学徒奖学金,对学习成绩、考核评价优异的学徒给予一定 的奖励,高定一级技能工资。鼓励企业给予导师一定的授课费、 课时费,在申报特级技师、首席技师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 时予以优先考虑。鼓励企业、培训机构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 作成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、薪酬待遇、职称晋升、评优评先的重 要依据。

(四)优化配套激励政策。 进一步加大对企业、培训机构的 激励力度。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成效显著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 的企业和培训机构,在高技能人才和技工院校重点项目建设中予 以倾斜,优先推荐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 基地、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。技工院校与企业合 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,其所得合法收入经批准可作为职业技 能培训收入用于绩效工资分配。对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成绩 突出的技工院校教师,在参加职称评定、教学成果评选、高技能 人才项目评审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对优秀企业导师,优先 扶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专家库,将优秀企业导师和对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作 出突出贡献的纳入专家库,在参加高技能人才项目或评选时优先考虑。

五、健全工作机制

(一)加大培训组织实施力度。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"十 四五”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、职 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指标。技工院校要落实学制教育和职业培 训并举的法定职责,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,将其作为 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,充分动员合作资源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。 三项工程人才培养与评价联盟、产业就业培训基地、新技能学院 等要发挥聚合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的作用,大力推动新型学徒制 高质量发展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,进一 步扩大学徒培训规模,要将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情况纳入技工院校 办学质量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指导其落实职能。要注重把控培训 结构,中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项目不得低于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70%。

(二)健全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。 要建立技工院校学 分积累和转换制度,允许有需求的学徒报读非全日制技工教育, 办理学籍注册,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,累计学分达到规定 要求的,可获得技工院校非全日制毕业证书,促进职业技能培训 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衔接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毕业证书衔接。各技工院校要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教学管理制度,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。

(三)加强考核评价。 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,支持 对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。评价时企业或集团企业具有职业 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,可自行组织所属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 定。参与培训的企业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,其合作培训机构 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,由该培 训机构组织认定;其评价认定职业(工种)超出范围的,由社会 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增设评价范围后,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。 所属企业和培训机构均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,可自行 委托其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由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 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学徒进行评价。支持职业院校(含技工 院校)作为培训主体对在本校注册的非全日制学籍的学徒进行技 能等级认定。加强学徒高级工、技师、高级技师评价工作。鼓励 企业将学徒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,可结合学徒工作 业绩、培训情况等,通过多角度评审的方式,直接认定职工已具 备的职业技能等级,也可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、模块化考核、考 评结合、业绩评审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学徒职业技能 等级认定。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徒,可按规定 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。

(四)加强监督管理。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深化校企合作,  创新培训方式,规范培训过程,提升培训实效,促进更高质量就业。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学徒培训花名册、培  训台账和记录、签到表、培训视频、劳动合同复印件、培训协议、 培训计划等形成档案材料,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,以备查验。各 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 监督管理,健全资金管理制度,建立定期清算机制,对学徒培训 项目定期进行清理清算。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学徒培训质量评 估或资金审计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确保资金使用安全。对违反 规定弄虚作假、骗取、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 障部门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涉企 和个人财政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的公开主体责任,做好对补 贴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实行事前公示、事后公开信息披露机制等工作。

六、保障措施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大力构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是 “十四五”时期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 障部门、财政部门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、工会以及工商联要建立 密切配合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,加强组织领导,全面推进实施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工商联要以重点行业、 重点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着力点,工会要以中青年职工为重点, 加大工作力度,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。

(二)优化管理服务。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职业技能 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系统等,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。要精简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材料,优化审核流程,明确审核时限,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。企业申 请学徒培训补贴时,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 复提交已通过备案审核的材料。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、补贴申领的,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备案、补贴资金拨付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把学徒培训完成率、学徒培训补贴资金支付情况作为评估各地开展企业新型学 徒制培训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。

(三)加强宣传激励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 策宣传和引导,采取灵活多样形式,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政 策和成效。要深入重点企业送政策、送服务,鼓励和支持企业、培训机构、劳动者积极参与新型学徒培训,扩大新型学徒制影响 力和覆盖面。要加大激励力度,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案例,要及时总结并进行推广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 部门每年可视情况评选一部分企业新型学徒制优秀案例,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通报并推广。

本《通知》自2022年4月23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5年 12月31日。对本《通知》实施之日前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培训 项目,补贴标准按照粤人社规〔2019]25号文要求执行;对本《通 知》实施之日后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培训项目,补贴标准按照本 《通知》执行。以往文件规定与本《通知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通知》为准。

附件

 

 

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

 

 

 

 

补贴标准  (元/人·年)

 

适用范围

 

 

5000

 

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 (初级工)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

 

 

5500

 

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 (中级工)

 

 

7000

 

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 (高级工)

 

 

8500

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 (技师)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 书一级(高级技师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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